北京化工大学上海校友会章程
(提交2024年1月28日理事会年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北京化工大学上海校友会。
第二条 本会是在北京化工大学校友总会的指导下,由上海市校友自愿结成的联谊性、区域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继承和弘扬北京化工大学的优良传统;立足长三角,团结和联络各界校友,加强校友间、校友与母校、母校与社 会之间的联系;增进友谊,加强合作,开展各类交流活动;支持校友在各自的事业中开拓创新;积极为母校的改革与发展,为中华民族的繁荣富强贡献力量。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化工大学、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上海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常设机构为秘书处。办公及通讯地址为:闵行区联川路258号浦江智地精品商务园3号楼6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 加强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母校与社会之间的联系;
2. 接受校友、社会团体和有识之士的各项捐赠,吸引投资办学,促进校友间有关项目的共同开发,促进校友为母校的发展和国家建设作贡献;
3. 开展学术交流,组织联谊活动;
4. 定期编辑电子版《北化上海校友通讯》,建设和维护校友网站:www.buctaa.sh.cn,微信公众号:buctaa。
5. 组织符合法律法规和校友会宗旨的其他群体性的校友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北京化工大学的校友包括:北京化工大学(含北京化工干部管理学院)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曾在北京化工大学(含北京化工干部管理学院)任教、任职者;院系调整并入和转出北京化工大学的其他校系教职员工和学生;
2. 拥护本会的章程;
3.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4. 对北京化工大学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非本会会员,可授予名誉会员资格。
5. 上海市以外的校友也可以申请加入上海校友会成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 提交申请/个人信息登记表(通过二维码填写电子系统登记表);
2. 经秘书处沟通、确认、通过,不收取任何会员费;
3. 由秘书处录入北京化工大学全球校友信息库【北化人】并颁发电子会员证(适用时)。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优先参加;
3.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 可享用上海校友会专用的挂牌标识;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2.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 向秘书处反映情况及提出建议,提供有关资料;
4. 爱护母校声誉,关心母校发展,积极参与母校开展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5. 为母校发展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
6. 及时向本会更新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等会员信息。
7. 完成本会交办的力所能及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分类管理
1. 通过填写会员登记表加入上海校友会成为会员,通过填写企业家会员登记表加入企业家俱乐部成为会员。两类会员由秘书处联络部确认校友身份后生效。
2. 会员通过注册微信公众号和微信会员群(注解:目前已有6个群,每群限制 500 人)进行分组管理,非会员也纳入微信普通群组管理。开展相关活动时,优先顺序为:会员校友(可携带家属)、非会员校友、会员校友的其他朋友。
3. 秘书处相关人员在执行规则过程中故意违背的,知情人可以直接向理事会或秘书长反映,必须予以纠正。投诉信箱ts@buctaa.com。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与降级
1. 以下情况出现时,视为退会:
会员书面或电话通知会长、副会长或秘书处要求退会。
2. 会员降级
会员校友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秘书处确认,降为普通校友。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校友大会推荐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校友总数的10%,行使理事职责。理事会设立会长1名、名誉会长1名、执行会长10名,设立副会长、理事和正副秘书长等职位多人。理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聘用部分优秀校友为顾问。
第十五条 理事会大会满足以下条件时开会(含网络会议形式)有效:理事会总成员40人及以下时,须有不少于1/3的理事会成员出席会议;理事会成员41人及以上时,须有不少于1/4理事会成员出席会议。重大决议须经理事会开会表决,且60%以上出席人员同意的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有特殊情况,可采用网络在线或其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其职责是:
1. 召集会员大会及做出理事会决议;
2. 组织选举或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聘用和解聘顾问;
3.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4.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5.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6. 领导本会下属各机构/部门开展工作;
7. 批准内部管理制度;
8.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9. 决定名誉设立和名誉职务的人选;
10.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11. 相关决议须经到会有资格的成员半数以上表决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权利
1. 会长、执行会长负责上海校友会重大决策的批准,负责参与企业家俱乐部的运作管理,负责秘书处中心组工作的指导,具体执行第二十五条的职权;
2. 设立10名执行会长,与会长、秘书长组成12人的主席团,按季度每组3人履行会长职责,负责指定季度的校友会日常运作, 特别包括北京化工大学校领导、学院领导的到访,校友总会工作人员到访的接待,兄 弟校友会访问的接待,上海校友会日常工作的管理指导等等;
3. 副会长协助会长及轮值会长完成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参与接待,参加秘书处相关部室管理工作,如南口论坛、北口沙龙、户外旅行、体育运动等;
4. 理事负责参与校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推荐优秀校友,提出管理意见和建议,参与并指导秘书处的工作,受执行会长安排参加相关接待工作;
5. 秘书长原则上由理事以上级别的校友担任,全面负责校友会秘书处日常工作,负责向理事会报告工作,负责组织联络、甄别优秀校友,加强校友间联系,发展壮大校友会。副会长和理事分组参与管理秘书处各部门(见“第二十条 1 ”),具体执行第二十六条权限。
6. 校友会根据情况需要和被聘用者的威望和影响力可聘用多人担任顾问,不占用 10%的理事会名额。
第十九条 上海校友会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报校友总会批准。延期最长不超过2年。
1. 在理事会履职期间,可以通过理事会扩大会议,增选新成员入会。
2. 理事会主席团(小中欧模式)成员最长每两月召开一次研讨会,时间由秘书长和团员协调商定。
3. 理事会成员希望进入主席团的,可以向秘书长申请,经初步核定后,报主席团投票决定。
4. 媒体宣传部负责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和视频号的运行,及时更新最新的理事会组成名单,对公众号还有使用群发功能宣传理事会最新组成公告。
第二十条 秘书处是上海校友会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总秘书长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和理事会负责,各专项事务秘书长负责各自范围的工作。目前设立财务秘书长、论坛项目秘书长、运动组织秘书长、媒体宣传秘书长、校友群组管理秘书长、俱乐部秘书长六位(对应以下部门)。
1. 秘书处设立主席团、五个职能部门、一个俱乐部。
1.1 主席团(小中欧模式):对校友会资源的协调与管理,作出重要决策。
1.2 校友联络部:校友及会员管理,协调临时性会议,大型活动及会议的人员召集。
1.3 媒体宣传部:微信平台和官方网站维护管理,发布上海校友会活动新闻,与母校宣传对接。策划和运行管理【南口沙龙】和【北口沙龙】。
1.4 运动组织部:定期组织校友的户外活动,加强校友会间合作。
1.5 论坛项目部:重要事项策划及新项目管理,校友会参与小优势企业 IPO 的投资策划及定投公司设立。
1.6 财务管理部:负责校友会及校友会下属企业的财务、账目管理,接受年度审计。
1.7企业家俱乐部:负责组织企业家校友每年定期举办(初定每季度1次)的活动策划和服务安排。
2. 秘书处负责行使如下职责:
2.1 参与制定和修改章程,起草校友会管理文件;
2.2 遴选增加和罢免理事会相关成员;
2.3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及理事会会议;
2.4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和财务收支状况;
2.5 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各部门活动规则及细则;
2.6 给校友会及秘书处工作有贡献的同学予以奖励;
2.7 财务秘书长负责财务收支账目管理及现金管理;
2.8 执行校友会终止的善后事宜。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成员及企业家俱乐部会员条件
1. 本会的会长、轮值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对于夫妻双方均 为化大校友的,原则上只能有一人进行理事会。
2. 优秀校友经过10名普通校友推荐、或5名会员校友推荐、或2名理事会成员推荐,经理事会会议讨论,超过半数赞成的,以增补方式进入理事会。具体条件为:
2.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2.2 热爱母校、在校友中、本行业或社会上有较大影响力;
2.3 为人正派、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4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5 周岁;
2.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等刑事处罚;
2.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7 积极缴纳会费,愿意为校友会运作提供资金支持。
3. 企业家俱乐部会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方可加入,家庭成员可以同时加入:
3.1 有法人名下的公司或夫妻另一方名下的公司,或
3.2 在其他企业里担任高级管理岗位(如技术总监、财务总监、销售总监、研发总监、市场总监、总工程师、副总经理等职位),或
3.3 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所等合伙机构的高级合伙人,或
3.4 银行、保险机构的高级经理、大客户经理等岗位。
3.5 符合以上(3.1)~(3.4)种条件的配偶。
第二十二条 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任期原则上不受限制。会长和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成员的增选与退出机制:
1. 增选
1.1 按照“第二十一条 2”的规定,被提议推荐的候选人员,报请理事会讨论投票,通过的立即由媒体宣传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名单公布(见“第十九条 4”)。
2. 退出
2.1 在任理事会成员,个人向秘书长提出申请,由主席团讨论做出决定;
2.2 在任理事会成员,在接到明确通知需要缴纳规定费用的时候,经再次确认仍不缴纳的,视为自动失去理事会成员资格;
2.3 退出行为一旦生效,由媒体宣传部在3各工作日内完成名单公布(见“第十九条 4”)。
第二十四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有特殊情况,须经会长委托和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含轮值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3. 对本会的管理运行提供支持和管理方案;
4. 负责任期内的校领导接待沟通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初设机构有:体育运动部、旅游联络部、项目事业部和财务部);
5.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捐赠及校友赞助;
3. 政府资助;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5. 利息;
6. 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以下规定按年度收取会费。
1. 会费收取原则为:无重大事项年度减免收取(简称闲时)会费,有重大事项年度收取标准会费。
2. 理事会成员超出标准会费的部分为赞助经费。
3. 重大事项是指:理事会换届大会、校友会年度大会(超过200人规模的)、校庆逢5逢10节点、母校安排的其他重大项目等。
4. 标准会费:
4.1 会长(社团法人),年费 10000 元(闲时 5000元,按50%);
4.2 轮值会长,年费 8000(闲时 4000元,按50%);
4.3 名誉会长,赞助费用不少于 30000;
4.4 副会长,年费 5000 元(闲时 1500元,按30%);
4.5 理事,年费 2000 元(闲时 500元,按25%);
4.6 顾问,不收取年费;
4.7 会员,不收取年费。
5. 每年的会费收缴需在当年的10月底前完成,由秘书处开具校友会所属企业普通发票或社团专用票据(适用时)。
6. 对于有重要贡献的理事会成员经会长和秘书长确认后减收或免收年费。
7. 校友会秘书处组织的各类专项活动按AA原则收取基本费用,缺口由校友会会费支付。AA制收费不开具社团票据。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秘书处负责建立详细的收支账目和社团票据开具登记清单供核查组年度审查。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秘书长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负责,经费支出事 项由秘书长批准,确保财务凭证和单据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1. 校友会各相关成员为校友会活动资源支付了费用且不需要在秘书处报销的,经秘书处 确认,列入该校友对校友会的捐赠贡献。
2. 秘书处于每年6月底前公布上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3. 每年四季度由理事会成员及会员校友代表不少于3人组成核查组,对经费筹集及年度费用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编制《年度经费使用报告》。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可行时)的财务人员,单独设立会计记账岗位、出纳岗位。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会计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提前一星期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民政管理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和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人员(适用时)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同意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注册民非后)。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个月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后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提交2024年1月28日第六届理事会年会及扩大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通过之日起(适用时,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正式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上海校友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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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历史:2024年5月4日,修改部分错别字及不通顺语句,单列了财务管理部及职责。